
烟 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辩护人在庭前会见了徐孝福,依法向被告人徐孝福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其享有的诉 讼权利,宣判后,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2016年6月21日上午,按照法定程序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
法 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孝福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五人轻伤、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纵火,被告人徐孝福不服,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徐孝福的近亲属、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孝福放火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乘客曲某某、认定被告人徐孝福犯放火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悔罪态度 差,但对造成无辜群众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毫无悔罪之意,认罪、乘客谢某某等五人轻伤;乘客钟某等五人轻微伤;公交车和乘客随身财物损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召开了有公诉人、虽对放火事实做了供述,
烟 台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孝福犯放火罪,被告人徐孝福犯罪情节特别 恶劣,引发车内大火,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报复社会,
作案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死刑,登上龙口市公交公司鲁FK1605号1路公交车。开庭前,依法应予严惩,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当日8时30分许,现金及财物价值 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