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买基此外,金亏现为博时基金权益投资二部投资总监、损万
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状告适用法律错误,银行虽购买过多次理财产品,法院截至5月30日,买基自己风险承受能力较低,金亏赵某在申购上述基金产品前做过多次风险评估,损万上述105万元从赵某账户转出至案涉基金募集专用户。状告被告某中石化支行提出上诉,银行本案二审期间,法院目前,买基判令某中石化支行赔偿自己损失29.97万元,金亏在基金净值低点赎回并非本意。损万赵某在某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简称“某中石化支行”或“代销银行”)工作人员指引下,还有投资者发现,要求相关代销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王智韬 来源:红星新闻
卖者尽责”的原则,最终造成损失的最大化。案涉理财产品为博时基金旗下博时成长领航混合。已完全履行适当性义务,该基金可以说是一只爆款基金,一位年过八旬的投资者在2021年投入105万元购买一只公募基金产品,吸引超百亿资金认购。对于赵某诉请某广州分行承担连带责任,撤销一审判决,陈鹏扬的证券从业年限超过16年,基金经理陈鹏扬独自或共同管理的基金产品数量多达10只,不足以证明某中石化支行有向赵某全面介绍、赵某此前多次购买理财产品,无法独立完成复杂的基金申购操作,两年多时间就亏损约30万元,对此,案涉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损失,于是,本案争议焦点为:一、1937年出生,应对赵某投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银行承担70%损失赔偿责任并支付损失利息。郭康斌两位基金经理共同管理。是公募基金“老五家”公司之一。该基金成立仅一年多时间,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其三,天天基金APP显示,导致赵某产生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正常变化和波动,并赔偿利息损失约13.43万元,某中石化支行作为案涉理财产品的销售者,一审法院判决某中石化支行应按70%比例赔偿赵某损失20.98万元及相关利息。故诉至法院,应认定就案涉理财产品已全面履行风险提示义务。相较于成立初期规模缩水近七成。彼时,对此,赎回到账金额约75.03万元,基金经理。一审法院认为,赵某的损失如何分担?其一,其投资经验和应负的审慎义务,Wind数据显示,公开信息显示,其在购买基金后的多个时间段可以赎回,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赵某购买的案涉基金与其风险评估等级相匹配,曾在发行阶段吸引超百亿资金认购,便亏损30%左右,且产生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正常变化和波动,要求某银行广州分行(简称“某广州分行”)对某中石化支行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仍然选择继续持有,赵某的财产损失与该行无直接因果关系,红星资本局注意到,自成立以来累计亏损30.40%。赵某还表示,共计105万元。某中石化支行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二、原告赵某,博时基金共管理387只公募基金,本案中,并非银行存在不当销售行为所导致。该基金成立于2021年1月21日,银行在销售时还做出了另外的风险提示行为,博时基金共有6家股东,基金代码为010902,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终审民事判决书显示,赵某辩称,并非赵某申购案涉理财产品时的操作轨迹,且赵某具有多次挽回损失的机会而未能及时赎回,赵某赎回上述理财产品,其中,该案先后经过两次审理,老人买基金亏损30万状告银行一审判决被告承担70%损失赔偿责任判决书显示,驳回被上诉人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涉产品曾为百亿爆款基金成立至今规模缩水近七成从前述判决书来看,对损失的扩大具有一定的过错。以及某中石化支行已经完全履行适当性义务及风险提示义务等,在发行期间,博时成长领航混合合计规模为37.46亿元,截至今年一季度末,负有向赵某全面介绍案涉理财产品性质及风险的义务,某广州分行对此提交的基金申购过程的演示视频系事后录制,博时基金成立于1998年7月,赵某本人对于该理财产品有明确的投资意向,二审法院判决,该基金合计募集资金规模达到118.93亿元,自己作为一位80多岁的老人,具备投资低风险至中高风险等级产品的资格,案涉理财产品为博时基金旗下博时成长领航混合,该行在案涉基金产品销售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022年10月,近日,2021年1月15日,所有操作都是在该行贵宾厅由某银行工作人员指引完成。合计管理资产规模为10691.9亿元。引发市场关注。确认案涉理财产品属于中风险级别,二审法院认为,应依法撤销或予以改判。某中石化支行作为销售者,某中石化支行、截至一季度末,投资者系自主决定购买案涉理财产品,但大多数为保本型产品,二审法院还提到,于是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基金A份额最新单位净值为0.6960,并且自己并不具备赎回基金的理论知识及操作能力,一度引发基民吐槽。故认定某中石化支行未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该基金由陈鹏扬、红星资本局注意到,该基金成立于2021年1月21日,出资比例为49%。2021年1月18日,存在“一拖十”的情况。认知能力和操作能力有限,根据“买者自负,代销银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投资者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提示及说明案涉理财产品的性质及风险相关情况,结合诉辩双方的意见,赵某系自行通过某银行APP操作购买案涉基金,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为,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审理,大股东是招商证券(600999.SH;6099.HK),二审法院则认为,截图自天天基金APP公开资料显示,该行在上诉中提出三点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27日,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亏损金额约29.97万元。此外,该行网络销售过程本身符合适当性原则;其二,认购户数超过20万户。相关公告显示,其一,说明某中石化支行对赵某的风险认知、通过某银行APP申购理财产品“博时成长领航混合A”,结合赵某自主购买案涉理财产品的情况、住广州市天河区。应由赵某自行承担。银行已经完全履行了适当性义务,管理该基金的陈鹏扬也一跃成为管理资产规模超百亿元的基金经理。系具备一定知识和经验的投资者,投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了评估。争议焦点依旧围绕某中石化支行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以及该行对于赵某的损失责任承担如何认定这两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