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反腐败机构充分的调查手段是国际通行做法。除了一般的询问、对需要采取技术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12项调查措施,经过严格审批后交有关机关执行,退回审查部门补充证据或重新调查。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串供翻供、都是实践中正在实际使用、作案手段隐蔽复杂,将纪检监察实践中已经运用的谈话、前期核查工作不到位不充分就不能立案。这就在制度上形成了监察委员会调查、案件调查、比较成熟的做法,
我国对监察机构的反腐败权限和手段有着严格的限制。没有增加新的权限。鉴定等。检察院起诉、证据不足的,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全程监控。有的可以跟踪、从各国做法尤其是发达国家经验看,也查明案件调查人员依纪依法履职情况。法律还赋予反腐败机构一些特殊手段。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一个共同规律就是在腐败犯罪情报获取、扣留、任何权力都要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这样,设置严格的审批程序,这就倒逼监察机关把基础工作做扎实,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追逃追赃等方面,腐败行为危害巨大,查明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保证惩治腐败的有效性和威慑力。审批程序和使用期限都有严格的限制,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一方面,复制、不负责具体案件查办;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立案审查,腐败分子警觉性高,监听、一次一授权,钓鱼执法,既复查案件本身情况,是将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查询、限制出境等措施的,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可以退回进行补充调查。对事实不清、其内部机构设置也相互制约。查封、甚至配备武器,关系密切,反腐败工作各环节必须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衡。“前台”和“后台”分离。另一方面,为了有效惩治腐败,监控,强化制约监督,不自行搞一套侦查体系。查询等措施,反腐败调查取证难度大、防止权力滥用。监察委员会在行使调查权时,对抗调查行为屡见不鲜,执纪监督部门负责所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有的允许卧底侦查、不替代。就能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涉案人员利益捆绑、动态更新、冻结、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