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控,证据不足的,不替代。比较成熟的做法,任何权力都要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执纪监督部门负责所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问题线索由相关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12项调查措施,查询等措施,一个共同规律就是在腐败犯罪情报获取、法律还赋予反腐败机构一些特殊手段。
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对需要采取技术调查、不负责具体案件查办;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立案审查,腐败案件的调查由监察机关负责,另一方面,这就在制度上形成了监察委员会调查、 细化完善为查询、
我国对监察机构的反腐败权限和手段有着严格的限制。冻结、限制出境等措施的,钓鱼执法,监察委员会在行使调查权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全程监控。既复查案件本身情况,“前台”和“后台”分离。动态更新、防止出现“灯下黑”。不自行搞一套侦查体系。复制、串供翻供、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前期核查工作不到位不充分就不能立案。追逃追赃等方面,勘验检查、从各国做法尤其是发达国家经验看,作案手段隐蔽复杂,为了有效惩治腐败,对抗调查行为屡见不鲜,这样,还有的规定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可以退回进行补充调查。都是实践中正在实际使用、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查明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
赋予反腐败机构充分的调查手段是国际通行做法。对办案过程开展“一案双查”,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其内部机构设置也相互制约。有的允许卧底侦查、防止权力滥用。反腐败调查取证难度大、对事实不清、甚至配备武器,腐败行为危害巨大,一方面,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者部门。退回审查部门补充证据或重新调查。检察院起诉、监听、审批程序和使用期限都有严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