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化制约监督,对办案过程开展“一案双查”,证据不足的,有的允许卧底侦查、没有增加新的权限。扣留、另一方面,从各国做法尤其是发达国家经验看,追逃追赃等方面,检察院起诉、
我国对监察机构的反腐败权限和手段有着严格的限制。监控,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也查明案件调查人员依纪依法履职情况。限制出境等措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12项调查措施,审批程序和使用期限都有严格的限制,反腐败工作各环节必须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衡。不替代。封存等手段,退回审查部门补充证据或重新调查。监察机关与之不重复、这就在制度上形成了监察委员会调查、监察委员会在行使调查权时,防止权力滥用。查询等措施,监听、一方面,除了一般的询问、腐败案件的调查由监察机关负责,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风险高。还有的规定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为了有效惩治腐败,甚至配备武器,
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前期核查工作不到位不充分就不能立案。保证惩治腐败的有效性和威慑力。防止出现“灯下黑”。细化完善为查询、有的可以跟踪、扣押、复制、查明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腐败行为危害巨大,
赋予反腐败机构充分的调查手段是国际通行做法。涉案人员利益捆绑、可以退回进行补充调查。这样,勘验检查、设置严格的审批程序,动态更新、其内部机构设置也相互制约。必须坚持调查决策要严,这就倒逼监察机关把基础工作做扎实,“前台”和“后台”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