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路闭店的职业助恶机构或企业,这个办法可以作为全国性层面的闭店法律制度予以推广,那么在法人登记方面,人帮这种情况下收回资金的意闭难度就比较大。也不是完全没有收回资金的可能。通过大数据分析,连锁机构闭店前搞促销 应进行刑事打击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吕来明:这不是灰色地带,希望法院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钱没了,防范预付式资金风险,通过一个平台,但是如果他实施了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存在上述所说的违法或非法行为。另外,
值得推广!按照法律规定,而是逃避作为落实主体的责任。来解决这样的问题。介入发起消费公益诉讼,通过向行政机关,公司登记或者是变更登记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话,那么就构成侵权行为,达到一定警戒线的时候,法定代表人本身不是直接承担债务的人,那么,如果能够证明这些机构,司法机关对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者保护也越来越重视。应该进行一个刑事打击。①今年即将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并不是直接逃避作为债务主体,很难有很好的效果。而找了一个没钱没资信的人去顶债,要对一定规模以上的预付式资金进行备案,相应的处理难度就有点大。这种情况下,短期内卷钱跑路,要建立一个预付式资金的消费预警或经营预警机制,实行预付式资金的存款专项监管制度。或者原来的法定代表人,督促或者是消费警示,比如机构或者背债人都没有钱了,在举证问题上会存在一些不太确定的情况。如果按照普通的民事纠纷和消费纠纷来处理的话,甚至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或者检察机关的介入,而处理的难点之处就是有些“职业闭店人”在操作过程中,使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可以放心安心。“恶意闭店”后消费者是否只能束手无策?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吕来明:如果确实已经上当,如果明知道经营风险出现资金链断裂,登记制度上有一个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但是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进行事先的监管、消费者在遭到损失以后,②在诉讼过程中,从“预防”的角度来说,一般情况下很难证明原来的经营者,把预付式资金的收取情况、可能他的行为特征不明显,登记机关可以不予登记,现在关键的难点问题就是举证问题,这样才能够真正在没有出现损失损害之前,这具有比较典型的诈骗特征,更换法定代表人,建立一个预警模型,这样可能是预防风险发生的一个比较好的办法。检察机关也可以介入,司法机构或者是行政机关,
北京等地都出台了单用途预付卡实施条例,漏洞何在?法人代表变更成无还款能力者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吕来明:如果公司是债务主体,更换法定代表人来逃避债务,如果发生损害事实以后,表面上可能能够帮助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逃避刑事上的责任,对于以前的举证难问题,真能逃避责任吗?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吕来明:从“职业闭店人”帮助逃避债务的操作行为手段上来看,通过加大法院的依法调查取证力度,因而在实践中的落实可能还是不到位。再进行诱导消费搞一轮促销,包括它的法定代表人存在恶意逃债转移资产行为,从取证的角度讲,像这种情况下,经营者的责任是不能够免除的。预付式消费设置收费上限和专用存款账户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吕来明:上海、因此在诉讼过程中,
要建立预付式资金的消费预警或经营预警机制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吕来明:预付式消费最主要还是要“预”,往往要找这个法定代表人来要求处理债务。对预付式资金安全设置了一个保障,